红网郴州6月23日讯车子修好了,车主迟迟没来提车。几年后,汽车销售公司向法院起诉车主,要求除汽车维修费外,车主还要支付汽车停放费5万余元。
郴州市苏仙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。2012年11月19日,汪贵把受损的小轿车送到郴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维修。
经检查,维修人员向他开具了维修工单,将需要维修的项目及措施列明,写明预估维修费用54000元,并明确交车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。随后,汪贵在这份维修工单上签字确认。可是,汽车修好了,汪贵迟迟没来提车,也没有与该公司结算修理费用。
2015年10月10日,公司将汪贵告上法庭,要求付清维修费之外,并按照《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的规定标准收取逾期1016天停车费50800元。法院审理认为,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未与被告对修理费进行结算,54000元维修费只是修车前双方的一个预估费用。
因此,法院结合实际酌情在预估金额的基础上下调10%,确定修理费为48600元。此外,关于该公司主张的汽车停车费问题,法院认为,汪贵把汽车送到原告公司处修理,公司有义务保管汽车。汪贵没有在约定时间提车时,该公司没有及时告知、催促汪贵结算维修费并提车,防止汽车因一直停放在原告场地而造成损失。因此,该公司自身存在过错,对此部分的损失应当由该公司自行承担责任。
据此,法院判决汪贵夫妇给付原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修理费48600元,并驳回该公司关于停车费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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